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權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號抗告人 黃茂松 上列抗告人與 黃茂村 間交付權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所為107年度訴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7年8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業於107年8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紙可憑,惟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佐,是抗告人迄未依限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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