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3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文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2日所為羈押處分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處分之原本及正本處分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之記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處分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處分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2日」之記載,誤繕為「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