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清輝
一、上當事人因與新雅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948,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應提出上訴理由書,具體說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並應具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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