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字第3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2、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編號4、5、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第000391號│01435號│0143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訴字第000236號│100年易字第000147號│101年易字第0001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第000236號│101年易字第000147號│101年易字第000147號││判決││││││├────┼──────────┼──────────┼──────────┤││判決│0000000│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02735號│02735號│0273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易字第000380號│101年易字第000380號│101年易字第0003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易字第000380號│101年易字第000380號│101年易字第000380號││判決││││││├────┼──────────┼──────────┼──────────┤││判決│0000000│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罪名│毒品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雲林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第000935號│01198號│││││││├───┬────┼──────────┼──────────┼──────────┤││││││││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訴字第000566號│101年易字第0002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第000566號│101年易字第000258號│││判決││││││├────┼──────────┼──────────┼──────────┤││判決│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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