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亮鑫線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台幣)││├──┼──────┼──────┼──────┼──────┼─────┼─────┤│001│明新工程│臺灣土地銀行│98年7月15日│98年9月15日│94,508元│AC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分行│││││││ 林春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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