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豊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豊因妨害性自主及傷害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37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嘉豊前因妨害性自主及傷害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663號、97年度羅簡字第1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1年8月1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8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5月21日,業經法務部以100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374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