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 吳同泰 原告與被告 鄭翠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48,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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