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1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秀雲所有坐落高雄○○○區○○段161-3地號土地及其上3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林秀雲、債務人 陳互 (原名: 陳明課 )、 王金涼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