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黃豐泉 訴訟代理人 翁旭紳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柏昇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16,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
93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100,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