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鴻吉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提出。
二、聲請人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之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依法定程式重新填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臚列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膳食、交通、電話、水電、瓦斯、日常生活用品、租金、勞健保、醫療及扶養費用等生活必要支出明項,並檢附相關收據詳加說明)、債務人清冊、聲請人99年4月起迄今之工作及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聲請人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明細)、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聲請人所扶養親屬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9、100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兼職、期間及薪資。
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為保險要保人之保單,並詳細說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六、聲請人因扶養親屬支出扶養費之詳細明細,及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現住地之最新租賃契約書、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相關證據,並陳報出租人之聯絡方式。
八、依聲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名下有嘉義市房地及車輛2部(廠牌為速霸陸、國瑞),請提出其所有嘉義市房地及車輛2部之現值?該嘉義市房地目前使用狀況?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陳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請說明該強制執行案件之債權人、執行債權總額、目前已執行之金額、開始執行之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