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作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030號上訴人即原告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三0號給付工作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捌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