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08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
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940,000元│96年8月29日│百分之2.7│96年8月29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1,914,411元│96年8月29日│百分之3.43│96年8月29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