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上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易字第45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田進富即被告選任辯護人程映瑋律師
吳磺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87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但因被告具狀陳稱尚待保險公司理賠核算,以利和解,故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