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82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憲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79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