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原告榮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榮庭 原告甲○○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高進福 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 律師被告西門聯合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4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游明仁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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