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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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82號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乙○○
甲○○被告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94年1月27日94年度台上字第50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以其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法院就該案件重新審判之救濟方法。本件最高法院94年1月27日所為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五0二號第三審確定判決,乃係以再審聲請人等因被告丙○○被訴搶奪案件,對於第二審諭知不受理及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為之,有違法律上之程式,認再審聲請人上訴為不合法,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予以駁回。最高法院此項程序上之判決,對於本院所為被告丙○○不受理及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其在實體上如何取捨證據所認定之事實,是否有違法不當,並未加以審查,是聲請人指摘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非可就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五0二號第三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所能救濟,亦即上開程序上之判決,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是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五0二號第三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