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王振翰 被告 張彧瀚 上列被告張彧瀚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家賢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