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調偵字第394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金富與告訴人 沈世澤 為鄰居關係,於民國103年9月10日16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3樓907室大門外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走道上,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而公然貶損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有其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足憑,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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