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司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4號聲請人 蔡佳茂 相對人 陳妤潔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而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婚字第16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下同)14,400元,聲請人負擔10,400元。惟相對人對該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家上字第55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對前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以106年台上字第1237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查,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聲請人所繳納之臺灣銀行電子商務手續費10元,非屬本件訴訟程序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而應予剔除外,另聲請人雖表示所支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60,0
00元,惟經本院調卷審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2
5號裁定核定聲請人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依首揭說明,以最高法院核定金額計算費用。是兩造因離婚等所生之爭執,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24,800元│聲請人預納,依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6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4,400元,聲請人負││││擔10,400元。│├────────────┼───────┼────────────────────┤│第一審證人旅費│1,166元│聲請人預納,依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66號判││││決事實與理由之貳、三、㈨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部分:離婚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該證人係證明裁判離婚事實之用,故該證人旅││││費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21,850元│相對人預納,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55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21,850元│相對人預納,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裁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由聲請人預納(數額依最高法院106台聲字第││││1025號核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㈠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5,566元(計算式:14,400元+1,166元=15,566元)。││㈡相對人已負擔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30,000元。││㈢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45,566元(計算式:15,566元+30,000元=45,566元)。││㈣至第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且相對人業已繳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