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戴章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223號、104年度偵字第2680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許戴章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戴章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其所犯搶奪罪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避免其再犯,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裁定被告應予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105年2月19日宣判,就被告所犯竊盜1罪、搶奪既遂5罪、搶奪未遂1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1年(共3罪)、1年2月(共2罪)、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在案,有判決書1份附卷可參,犯罪事證明確。且被告前已有多次搶奪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於本案中自104年10月17日至翌日間,2日內密集涉犯6次搶奪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未予羈押,顯難避免其再犯,本院乃認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應自105年3月14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