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02號上訴人庚○○
甲○○○戊○○辛○○丁○○己○上列六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福三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98年度訴字第60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461,780元(見本院卷第9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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