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340號聲請人 洪啟銘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洪「啟」銘或洪「啓」銘?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