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新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坤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域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92,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