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6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上列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8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併與前揭案件所處有期徒刑8月經接續執行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受刑人於97年6月16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8月及8月,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8年10月15日,累進縮刑2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8年9月25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273號函、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併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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