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告 曾建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添進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39,778元{合夥投資標的物買得金額29,429,000元,原告主張依其持股比例2/9移轉所有權登記(29,429,000元×2/9=6,539,7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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