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再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22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財生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97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財生於民國000年0月0日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對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97號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廖建瑜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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