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君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君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君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陳君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經宣告併科罰金,惟觀諸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檢察官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聲請,是檢察官並未聲請就罰金刑部分一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