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5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皓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泛稱「請重新判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之107年4月3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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