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著作權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10月起因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55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連偵字第899號、第1932號、第2561號、第390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以晄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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