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8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內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者,應更正為「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內關於記載應執行刑誤算為「參年貳月」,應更正為「貳年貳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