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己○
甲○○丙○○乙○○被告丁○○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右一被告法定代理人戊○○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九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刑事訴訟部分諭知被告丁○○無罪之判決,茲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