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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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易字第100號、96年度易字第250號、96年度易字第404號、98年度易緝字第2號判決書各一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