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65號視同上訴人 陳鵬鈞 (即 陳昱霖 之承受訴訟人)
邱家樺 (即 邱進忠 之承受訴訟人) 邱秀霞 (即邱進忠之承受訴訟人) 李蜜 (即 呂英雄 之承受訴訟人) 呂宗恩 (即呂英雄之承受訴訟人) 呂秋慧 (即呂英雄之承受訴訟人)陳 張茶秀 (即 陳阿坤 之承受訴訟人) 陳國華 (即陳阿坤之承受訴訟人) 陳桂英 (即陳阿坤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蘭 (即陳阿坤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玉 (即陳阿坤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華 (即 張許來春 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錦 (即張許來春之承受訴訟人) 張秧郘 (即張許來春之承受訴訟人) 張麗貞 (即張許來春之承受訴訟人)陳 戴玉蘭 (即戴 黃進 之承受訴訟人) 戴阿環 (即戴 黃進之 承受訴訟人) 戴阿桃 (即 戴黃進 之承受訴訟人) 戴美華 (即 戴黃進之 承受訴訟人) 戴阿春 (即戴黃進之承受訴訟人) 戴常烈 (即戴黃進之承受訴訟人) 戴雪玫 (即戴黃進之承受訴訟人) 邱文達 (即 邱鎮風 之承受訴訟人) 邱真華 (即邱鎮風之承受訴訟人) 邱秀珍 (即邱鎮風之承受訴訟人) 邱玉英 (即邱鎮風之承受訴訟人) 邱秀蘭 (即邱鎮風之承受訴訟人) 邱玉梅 (即邱鎮風之承受訴訟人) 邱玉楨 (即邱鎮風之承受訴訟人) 邱秀美 (即邱鎮風之承受訴訟人) 游本縣 (即游 劉榮妹 之承受訴訟人) 黃游戊妹 (即游劉榮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游斌 (即游劉榮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忠 (即游劉榮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順英 (即 劉學金 之承受訴訟人) 劉秋梅 (即劉學金之承受訴訟人) 劉蓉蓉 (即劉學金之承受訴訟人) 劉思婕 (即劉學金之承受訴訟人) 劉秋香 (即劉學金之承受訴訟人) 湯月妹 (即 劉奕沐 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惠 (即劉奕沐之承受訴訟人) 劉郁鈴 (即劉奕沐之承受訴訟人) 邱敏昭 (即 劉奕和 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榮 (即劉奕和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富 (即劉奕和之承受訴訟人) 釋德融 (即劉奕和之承受訴訟人) 劉邱芬 (即 劉學國 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治 (即劉學國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洋 (即劉學國之承受訴訟人)林 劉絨妹 (即 劉謝愛蘭 之承受訴訟人)游 劉寶珠 (即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明 (即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劉秝郕 (即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簡策 (即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劉韻宜 (即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劉韻甄 (即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劉智漢 (即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劉智睿 (即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萬 (即 劉奕龍 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寶 (即劉奕龍之承受訴訟人) 劉桂梅 (即劉奕龍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蓉 (即劉奕龍之承受訴訟人) 劉雅玲 (即劉奕龍之承受訴訟人) 劉智寺 (即劉奕龍之承受訴訟人)陳玉蘭(即 陳瑞生 之承受訴訟人) 陳佳慶 (即陳瑞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萍 (即陳瑞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靜 (即陳瑞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華 (即陳瑞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娥 (即陳瑞生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生 (即劉 陳喜枝 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光 (即 劉陳喜枝 之承受訴訟人) 劉芷青 (即劉陳喜枝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美 (即 許文恭 之承受訴訟人) 許可渟 (即許文恭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珠 (即 梁家光 之承受訴訟人) 梁文怡 (即梁家光之承受訴訟人) 梁文婷 (即梁家光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本 (即 陳龍妹 之承受訴訟人)黃 劉查妹 (即 黃忠正 之承受訴訟人) 劉智偉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英真 被上訴人 王珍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鵬鈞為視同上訴人陳昱霖之承受訴訟人;邱家樺、邱秀霞為視同上訴人邱進忠之承受訴訟人;李蜜、呂宗恩、呂秋慧為視同上訴人呂英雄之承受訴訟人;陳張茶秀、陳國華、陳桂英、陳玉蘭、陳美玉為視同上訴人陳阿坤之承受訴訟人;黃麗華、黃麗錦、張秧郘、張麗貞為視同上訴人張許來春之承受訴訟人; 陳戴玉蘭 、戴阿環、戴阿桃、戴美華、戴阿春、戴常烈、戴雪玫為視同上訴人戴黃進之承受訴訟人;邱文達、邱真華、邱秀珍、邱玉英、邱秀蘭、邱玉梅、邱玉楨、邱秀美為視同上訴人邱鎮風之承受訴訟人;游本縣、黃游戊妹、劉游斌、劉文忠為視同上訴人游劉榮妹之承受訴訟人;劉順英、劉秋梅、劉蓉蓉、劉思婕、劉秋香為視同上訴人劉學金之承受訴訟人;湯月妹、劉淑惠、劉郁鈴為視同上訴人劉奕沐之承受訴訟人;邱敏昭、劉世榮、劉世富、釋德融為視同上訴人劉奕和之承受訴訟人;劉邱芬、劉奕治、劉奕洋為視同上訴人劉學國之承受訴訟人; 林劉絨妹 、游劉寶珠、劉世明、劉秝郕、簡策、劉韻宜、劉韻甄、劉智漢、劉智睿為視同上訴人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劉世萬、劉世寶、劉桂梅、劉美蓉、劉雅玲、劉智寺為視同上訴人劉奕龍之承受訴訟人;陳玉蘭、陳佳慶、陳惠萍、陳秀靜、陳秀華、陳秀娥為視同上訴人陳瑞生之承受訴訟人;劉奕生、劉奕光、劉芷青為視同上訴人劉陳喜枝之承受訴訟人;劉淑美、許可渟為視同上訴人許文恭之承受訴訟人;李秀珠、梁文怡、梁文婷為視同上訴人梁家光之承受訴訟人;劉奕本為視同上訴人陳龍妹之承受訴訟人;黃劉查妹為視同上訴人黃忠正之承受訴訟人;李英真為視同上訴人劉智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15條、第1110條、第1098條第1項、第1113條、第7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該命續行訴訟之裁定,由原法院為之固無不可,惟如訴訟停止中已為上訴,為免訴訟延滯,宜由上級審法院為之,且該承受訴訟之裁定亦生溯及於上訴時之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6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視同上訴人陳昱霖、邱進忠、呂英雄、陳阿坤、張許來春、劉奕沐、劉陳喜枝、許文恭、陳龍妹、黃忠正係於原審最後之民國10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而視同上訴人戴黃進、邱鎮風、游劉榮妹、劉學金、劉奕和、劉學國、劉謝愛蘭、劉奕龍、陳瑞生、梁家光則於原審最後之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渠等之繼承人分別整理如附表所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見101年度壢簡字第712號卷(下稱壢簡卷)16第261至275頁;壢簡卷22第88至93頁;本院卷第88、89頁,第109至114頁,第116至
119頁,第121至140頁,第142至148頁,第150至第16
6頁,第168頁,第170至185頁,第187至第202頁》。又視同上訴人劉智偉前於105年5月5日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70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由李英真為監護人,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見本院個資卷
5第132頁),從而視同上訴人劉智偉就本件訴訟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李英真代為並代受訴訟行為之意思表示。再上開提及之視同上訴人於原審均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且迄未有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為免訴訟延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如附表所示之繼承人及監護人承受訴訟程序,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姚重珍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慧慧附表┌──┬──────────┬───────────┬──────────┐│編號│被繼承人│繼承人│備註(卷頁)│├──┼──────────┼───────────┼──────────┤│1│陳昱霖│陳鵬鈞│壢簡卷16第264頁│││(106年6月23日歿)│││├──┼──────────┼───────────┼──────────┤│2│邱進忠│邱家樺│壢簡卷16第266至268頁│││(106年5月19日歿)│邱秀霞││├──┼──────────┼───────────┼──────────┤│3│呂英雄│李蜜│壢簡卷16第274至275頁│││(106年3月15日歿)│呂宗恩│││││呂秋慧││├──┼──────────┼───────────┼──────────┤│4│陳阿坤│陳張茶秀│壢簡卷16第295至299頁│││(106年5月20日歿)│陳國華│││││陳桂英│││││陳玉蘭│││││陳美玉││├──┼──────────┼───────────┼──────────┤│5│張許來春│黃麗華│壢簡卷22第89至93頁│││(106年6月30日歿)│黃麗錦│││││張秧郘│││││張麗貞││├──┼──────────┼───────────┼──────────┤│6│戴黃進│陳戴玉蘭│本院卷第170至185頁│││(107年1月22日歿)│戴阿環│││││戴阿桃│││││戴美華│││││戴阿春│││││戴常烈│││││戴雪玫│││││ 戴淑萍 (拋棄繼承)│││││ 戴玉芳 (拋棄繼承)│││││ 陳玉竹 (拋棄繼承)│││││ 陳怡芬 (拋棄繼承)││├──┼──────────┼───────────┼──────────┤│7│邱鎮風│邱文達│本院卷第194至202頁│││(107年1月28日歿)│邱真華│││││邱秀珍│││││邱玉英│││││邱秀蘭│││││邱玉梅│││││邱玉楨│││││邱秀美││├──┼──────────┼───────────┼──────────┤│8│游劉榮妹│游本縣│本院卷第187至193頁│││(107年3月13日歿)│黃游戊妹│││││劉游斌│││││劉文忠││├──┼──────────┼───────────┼──────────┤│9│劉學金│劉順英│本院卷第150至155頁│││(107年1月13日歿)│劉秋梅│││││劉蓉蓉│││││劉思婕│││││劉秋香││├──┼──────────┼───────────┼──────────┤│10│劉奕沐│湯月妹│本院卷第109至114頁│││(106年3月8日歿)│劉淑惠│││││劉郁鈴││├──┼──────────┼───────────┼──────────┤│11│劉奕和│邱敏昭│本院卷第156至158頁│││(107年2月25日歿)│劉世榮│││││劉世富│││││釋德融││├──┼──────────┼───────────┼──────────┤│12│劉學國│劉邱芬│本院卷第159至161頁│││(107年4月16日歿)│劉奕治│││││劉奕洋││├──┼──────────┼───────────┼──────────┤│13│劉謝愛蘭│林劉絨妹│本院卷第121至132頁│││(107年2月13日歿)│游劉寶珠│││││劉世明│││││劉秝郕│││││簡策│││││劉韻宜│││││劉韻甄│││││劉智漢│││││劉智睿││├──┼──────────┼───────────┼──────────┤│14│劉奕龍│劉世萬│本院卷第133至140頁│││(107年3月14日歿)│劉世寶│││││劉桂梅│││││劉美蓉│││││劉雅玲│││││劉智寺││├──┼──────────┼───────────┼──────────┤│15│陳瑞生│陳玉蘭│本院卷第142至148頁│││(107年3月24日歿)│陳佳慶│││││陳惠萍│││││陳秀靜│││││陳秀華│││││陳秀娥││├──┼──────────┼───────────┼──────────┤│16│劉陳喜枝│劉奕生│本院卷第116至119頁│││(106年5月26日歿)│劉奕光│││││劉芷青││├──┼──────────┼───────────┼──────────┤│17│許文恭│劉淑美│本院卷第168頁│││(106年5月17日歿)│許可渟││├──┼──────────┼───────────┼──────────┤│18│梁家光│李秀珠│本院卷第162至164頁│││(107年5月9日歿)│梁文怡│││││梁文婷││├──┼──────────┼───────────┼──────────┤│19│陳龍妹│劉奕本│本院卷第88至89頁│││(106年5月24日歿)│││├──┼──────────┼───────────┼──────────┤│20│黃忠正│黃劉查妹│本院卷第165至166頁│││(106年9月6日歿)│││├──┼──────────┼───────────┼──────────┤│21│劉智偉│監護人:李英真│本院個資卷5第132頁│││(105年5月5日裁定│││││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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