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呈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8月10日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符合延長羈押之要件,爰裁定自98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業據檢察官提出證人戊○○、丁○○、乙○○、己○○、丙○○等證人之警詢、偵訊筆錄為證,並有記載被告與上開證人聯繫涉嫌交易毒品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憑,又經本院於98年10月8日詰問證人戊○○、丁○○、乙○○、己○○等證人在案,綜合勾稽上開證據資料,足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繼續存在: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酌被告所涉犯之重罪,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況本件尚有證人丙○○於本案審理中尚未到庭應訊,考量販賣毒品之性質、刑度、販賣行為係屬於對向犯關係、證人擔慮到庭供述可能遭受之風險不利等因素、本院認為非無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
(三)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無法由具保等替代性處分取代羈押裁定:
本院斟酌販賣毒品罪之性質、刑度、本案之審理時程、進度,為保全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擔保證據之純潔,不受污染等原因,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繼續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應無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此外聲請人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不得羈押被告之事由。
三、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10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羅貞元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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