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7477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發票人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