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編號│文件│├──┼────────────────────────┤│01│說明債務人每月收入:│││⑴說明債務人於何時由店長轉任為店員?又任店長之薪│││資與任店員之薪資各為何?另說明為何生育會造成職│││務上之升降?有無可能再陞任為店長?│││⑵據債務人薪資轉帳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之顯示,說明│││債務人民國98年3、4、5、7等月之月末為何無薪│││資收入?│││⑶據債務人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其96年之所得為新臺幣(下同)61萬2,140元,平│││均每月5萬1,011元;97年之所得為56萬4,206元,│││平均每月4萬7,017元。惟債務人自陳其98年後每月│││薪資為3萬2,600元。說明其理由?│├──┼────────────────────────┤│02│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之必要性:│││⑴提出債務人之配偶 王清德 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資料歸屬清單,並說明配│││偶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⑵說明債務人住所址之房地所有權人為何?與債務人之│││係為何?該住所地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為何?及│││何分攤共同生活費用?│├──┼────────────────────────┤│03│說明債務人與何家債權銀行簽訂「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04│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陳明之。│├──┼────────────────────────┤│05│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06│陳明日後若裁定更生開始,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包括①還款來源②每期清償金額③清償比例④清償總額│││⑤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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