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60號抗告人 林玉麗 相對人 方榮煌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兼法定代理 楊大中 相對人楊大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2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游悅晨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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