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141號聲請人 鄭達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石一德葉秀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石一德、葉秀卿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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