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037號聲請人 王榮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蘇小蓮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退件信封或其他可釋明存證信函無法送達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