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四一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劉煌基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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