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永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簡文清│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捌仟伍佰柒拾貳元│HLA三九四三八│1396││││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五一│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