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6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5年11月04日│96年02月02日│96年02月02日│96年10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2991號│96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96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96年度毒偵字第1767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84號│96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96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96年度訴字第1100號││├───┼─────────────┼─────────────┼─────────────┼─────────────┤││判決│96年11月08日│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26日│97年02月29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84號│96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96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96年度訴字第1100號││├───┼─────────────┼─────────────┼─────────────┼─────────────┤││確定│96年11月08日│96年12月13日│96年12月13日│97年03月31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更助字第6│嘉義地檢97年度執更助字第6│嘉義地檢97年度執更助字第6│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99號│││號(臺南地檢96年度執字第77│號(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號(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71號已執畢,編號1、2、3定│0號待執行,編號1、2、3定應│0號待執行,編號1、2、3定應││││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