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名 黃俊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6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