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229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