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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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12號原告 彭萬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宗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