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被告 楊美琴
楊彩霞 楊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