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自字第4號自訴人 江豐盛 被告 王家明
莊大成 上列自訴人因瀆職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各項資料。
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