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6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陳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因被告陳素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鍾淑慧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