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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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庚○○被告燊駿水產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己○○
丁○○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燊駿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並具狀陳述所請求之二筆借款之借貸日期,並請於庭期攜帶所引用證物之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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