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秋銘右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九八號、第一七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陸月 陸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訊問後,仍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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